各区县(市)人民政府,市直各单位:
为确保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收支平衡,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,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健康持续发展,从2016年1月1日起,调整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政策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调整支付范围。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2万元,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段相应调整为12万元—20万元,各段支付比例不变。
二、调整筹资标准。将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筹资标准调整为130元/人·年。